尚宝荣:草书“特等奖”事件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?
发布时间:2025-12-04

——中国书法家协会应以此为切入点,出台行业指导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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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宝荣

第二届“中国书法大厦杯”草书“特等奖”,11月14日被九大评委评出,22日组委会发出公告宣布取消,23日获奖作者公开质疑并表示将要维权,24日组委会悄悄删除公告,显得既隆重而又随意。

这件事,这十天,这匪夷所思的操作,作者无疑经历了煎熬;组委会也备显尴尬;而对社会公众而言,在错愕之余,更多的则是带来了思考。

启示一,说明了组委会制度设计有漏洞。

根据组委会的说法,取消是由于网民的反映强烈和评委拉票的原因。而根据获奖者延志超的说法,网友议论的,主要是他和张旭光评委的师徒关系,但张旭光给他的打分只排名第三,而组委会也没有拿出拉票的证据。

在此情况下,组委会要么铁证如山,要么事先有“回避”规定的存在。特别是针对每个奖金50万元的六个特等奖,作出这样的规定,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。比如“师徒”、“父子”等亲密关系在参加该类奖项评审中需要回避,如果所评出的奖项中发现有这种关系的,则组委会有权取消。

而组委会在取消时和至今,“铁证”或“回避”未见拿出来说事,却采取了“降级”(从奖金为50万元的特等奖降为奖金为5万元的优秀奖)的安抚办法,以为这样就能两厢无事,谁知却是一厢情愿。说明了在很大的利益和事关人格名誉面前,这种“人情世故”手段的不可靠性。而国内很多这样的赛事,主办者几乎都会不约而同地都在征稿函最后写上一句话,“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”,以为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、万无一失了。岂不知,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,并不代表组委会可以随意解释。

有人说评委是后来才聘请的,投稿时的人怎么知道?

投稿时不知道没关系,但组委会有事先告知“回避”的义务,告知后还愿意投的,那是作者自己的事。

又怎么知道谁和谁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?

不需要知道。但需要在聘任时明确告知评委,所评出的奖出现这种情况的后果,评委不可能不为自己的名誉和评审费考虑。而引入直播机制的大赛,网民的火眼金睛会精准地扒拉出这些关系。

启示二,说明了群众性的事,必须依靠“法治”思维来办理和推动。

一场全球征稿、奖金高昂、引发全民关注的书法大赛,不论其主办者是官是私,奖金由谁所发,这件事都已经具备了强烈的公共属性。共事件必然接受公众评议,但绝不能由舆论或个别意志随意操纵。

本次大赛从“公告”到“删帖”都没有给出“法律”依据,儿戏般的操作,体现出了浓重的“人治”色彩。唯有将一切置于明确的规则和证据之下,让每一步行动都有“法”可依、师出有名,才能让真正的作弊者知错改错,也能堵住众人的悠悠之口

“法治”的本质,就是依靠“制度”来办理事务,依靠来“制度”解决纠纷,依靠“制度”来稳定人心。而组委会事先公布的规则就是处理涉赛事务的“法律”和“制度”。当然了,所制定的规则不能违法。

启示三,反映了整个行业制度建设的缺失。

书法展览、书法大赛作为群众性活动,自改革开放以来,就在全国各地纷纷开展,但关于举办这些活动的行业指导性规定未见出台。中国书法家协会作为权威性、顶层性、枢纽性行业组织,应以本次事件为切入点,综合各地书协意见,联合有关立法部门在这方面有所作为。这样一来,各地再开展这些活动就有了参考依据,出现了纠纷就有了裁判标准。

“想干事,能干事,干成事”是理想和能力,“不出事”才是智慧和本事。在涉众性强的事情上,“把规矩挺在前边”预防“出事”的最优选择。

重要的不是怎么开始,而是怎么结束。

尚宝荣,学者讲课网执行总编辑、观察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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